
2022年3月9日,泰国倾销和补贴审查委员会发布公告称,泰国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的普通级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参考英语:Biaxial Packaging Film Oriental Polypropylene (BOPP) General Grade)作出反倾销终裁,决定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基于到岸价(CIF)征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为0~32.80%、印度尼西亚为0~15.32%、马来西亚为0~32.84%,详细税率见下图。
终裁结果:中国生产商部分
涉案产品为无色透明、密度0.90~0.91克/立方厘米的普通级BOPP薄膜,烟草薄膜除外。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7月1日~2020年6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17年1月1日~2020年6月30日。
本案涉及泰国海关编码3920.20.10项下的产品。公告自发布次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涉案产品: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BOPP)
这次的反倾销案件起始于泰国国内企业于2020年7月15日提交的反倾销立案调查申请。
随后,于2020年8月21日,泰国商业部外贸厅在官方公告发布的消息,对原产于中国、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的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
这已经不是中国BOPP企业第一次受到外国的反倾销制裁:
1. 2020年12月3日,印尼对原产于中国和马来西亚的聚丙烯薄膜产品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裁定马来西亚和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分别为6.36%~18.60%和5.76%~29.95%,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本案涉及4家中国企业。
2. 2020年7月20日,越南对原产于中国、马来西亚和泰国的双轴取向聚丙烯薄膜作出反倾销终裁,决定对中国、马来西亚和泰国涉案产品分别征收9.05~23.71%、18.87~23.42%和17.30~20.35%的反倾销税,自2020年7月23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本案涉及10家中国企业。
3. 2013年5月6日,马来西亚对原产于越南、泰国、中国和印尼的双向拉伸聚丙烯(BOPP)膜征收2.59%~12.37%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2013年4月23日~2018年4月23日。
4. 巴基斯坦对进口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反倾销调查作出初裁,决定自2012年8月14日起对产自中国、沙特、阿曼和阿联酋等的涉案产品征收4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
按照世贸组织规则规定:一国用倾销的手段将低于正常价值的产品挤入另一国贸易内,如果因此对该国已建立的某工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重大威胁,可以对这种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的征收时间一般为5年,期满后经过复审还可以继续维持。反倾销措施的有效性和持久性可以立竿见影地将一种进口商品长久地排除在国门之外。
谁应诉谁受益,应诉胜诉则意味着将市场抓在手里,有机会在这个市场打开局面,增加销售,而不应诉则是心甘情愿地将市场拱手相让。企业不应诉造成的不仅是"缺席判败"的后果,可能还会引发东道国对中国产品反倾销的连锁反应。虽然应诉是一件费时费力的事,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我们的企业要有长远的眼光,积极应诉,不能无所谓,也不能畏惧不前。
资料来源:
1. www.xinhuanet.com/zgjx/2007-08/22/content_6582281.htm
2. cacs.mofcom.gov.cn/cacscms/article/ckys?articleId=172439&type